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第三章评审和授予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省科技奖年度工作文件,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评审专家作出回避处理:(一)省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的主要完成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通过提名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以及通过初评的省科技奖其他类别的项目,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名形式审查结束或者各阶段评审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分别公示已通过提名形式审查和初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项目及其提名单位和专家,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十条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人、候选单位等的信誉档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情况不断完善科技奖励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取消评审资格或者责令停止参与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