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准入标准进行阶段性调整,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赢利,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2年连续赢利,”本次调整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请各市金融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主发起人变更初审中予以贯彻落实,再行按照新的政策标准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