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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度市委组织部 平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平度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 关于印发 《平度市 “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2-06-28
中共平度市委组织部平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平度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关于印发《平度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发机关:平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2-06-28发布日期:2022-06-28索引号:2469139869559312727PDF文件下载各镇(街道、园区),各驻平银行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金监字〔2021〕20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联合制定了《平度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平度市委组织部平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平度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2022年6月28日平度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青岛市有关金融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企业)的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企业”贷款涉及的风险补偿资金审核、监督、拨付,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企业”贷款涉及的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负责对银行机构发放“人才企业”贷款的督促指导,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以及合作银行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对合作银行开展的无抵押、无担保且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类贷款,按照《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金监字〔2021〕202号)实施,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第十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每年对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由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平度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平度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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