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四)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第四条发包人在保证金支付中的职责:(一)缺陷责任期内,第五条承包人在保证金支付中的职责:(一)积极配合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验和复验工作,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第六条保证金的支付要求:(一)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中期检查和最终复验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第七条保证金的支付程序:(一)承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前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复验申请,请求发包人组织全面复验及在缺陷责任期满且复验合格后返还保证金,严格全面复验工程质量并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完毕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第九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