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医药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医药政府储备计划,会同联席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医药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章承储单位的条件与任务第十六条甘肃省省级医药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应属于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十七条甘肃省省级医药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第五章储备管理第二十一条甘肃省省级医药政府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加强医药储备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承储单位应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第六章调用管理第二十九条甘肃省省级医药政府储备调用原则:(一)发生突发事件时,省工信厅可安排承储单位按要求先行发送(或采购)医药储备物资,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要对调出医药储备物资的质量负责,接收单位和承储单位应立即将情况向省药监局和省工信厅报告,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三十六条甘肃省省级医药政府储备资金是保障省级医药政府实物储备的专项资金,省级医药政府储备资金分为动态轮储周转资金和定期核销补助资金,承储单位要有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联席小组每年度组织开展对承储单位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储备物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