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治市〔2021〕4号),自2021年7月1日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已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能,不再办理本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可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现将昆明市交通运输系统可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含委托行政处罚)、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昆明市航务管理局、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云南京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作出的可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机关为昆明市人民政府,二、对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十四个县(市)、区分局名义作出的可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机关为属地人民政府,三、对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可复议具体行政不服,复议机关为属地人民政府,本公告所称委托行政处罚是指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将部分行政处罚职权委托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昆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昆明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局具体实施,被委托单位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昆明市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承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请参见《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告》,特此公告,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