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无异议后提出监测意见,审定后将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商相关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纳税、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提供说明,(3)设区市负责对本市需监测省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充分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商务、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林业、自然资源、乡村振兴等部门对监测省级龙头企业的意见,并充分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商务、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林业、自然资源、乡村振兴等部门对递补新增企业的意见,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并提供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监测材料中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更名情况),附合格、不合格、递补新增企业建议名单以及更名企业名单(属于脱贫地区的要予以注明)(详见附件1),并提供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佐证材料,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进行上报,加强部门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