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生产企业生产的校服及市场上销售的校服进行抽检,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校服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当注重对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生产企业在验收阶段应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第十三条校服严格实施双送检制度,并做到“一年一检”,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或校服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学校和区教育部门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