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备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考核项目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内的考核项目,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八条评价机构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组织按照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结果实行公开公示,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部门评价机构可在贵州省设立分支机构,需按隶属关系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