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第五条化工园区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1.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第一批已认定化工园区除外),6.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认定化工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由认定工作组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第九条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申请置换的化工园区通过省政府认定后,每年1月底前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报送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明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附件: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附件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项目评价内容分值计分标准一、规划布局(20分)1.《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由具备石化化工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8化工园区内企业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布局不满足相关行业管理和设计规范的每处扣2分,二、公用工程(20分)1.化工园区内应建设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三、安全生产(25分)1.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化工园区或委托园区内企业未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或未储备必要应急物资的,化工园区或委托园区内企业未建有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或未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四、环境保护(25分)6.化工园区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