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交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规定》(试行)政策解读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交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放宽境外交通技能人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和居民直接提供专业服务的限制,第三条境外交通技能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且所持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已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二)已经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域内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从事的工作与认定的专业服务范围一致;(三)已经通过聘用单位专业技能测试,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聘用单位的认定推荐(推荐内容包括∶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对专业技能测试情况的描述、对其境外职业资格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承诺以及推荐建议等);(三)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境外交通技能人员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第八条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境外交通技能人员(简称“境外持证人员”)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省内同类专业人员具有同等权利,第九条境外持证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交通行业专业服务活动时,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将办理的境外人员技能认定情况抄送聘用单位所在市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境外持证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建立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档案,聘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本单位聘用的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情况,第十三条境外交通技能人员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聘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注销《海南自贸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交通行业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