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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通〔2022〕10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6-21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第五条评价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部门评价机构可在贵州省设立分支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评估后设立,评价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当依据评价标准规定要求,使用规范编制的题库,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评价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第十八条评价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证书及相应证书号,评价机构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设落款、印章,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设立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如无评价机构终止备案(评价机构申请取消和违规终止),将自动延续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鼓励参评对象、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评价机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在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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