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项目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信息二维码和项目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信息二维码,第十条(不利因素公示)项目内外和户型设计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必须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十一条(预售款监管信息公示)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须在项目销售现场和购房缴款处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信息,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十七条(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项目销售的机构与销售人员、网络销售机构及其人员信息均须在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销售人员应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商品房销售、金融信贷、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与流程及不利因素、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房地产销售项目公示方面内容,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规范销售人员对商品房销售公示内容的介绍行为、用语和流程,第十九条(经纪服务内容公示)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第二十条(宣传信息一致性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向购房人介绍的信息应客观、全面、准确,第二十七条(样板房公式期限)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装修装饰标准及产品应与预售方案所列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装修协议约定内容、商品房实际交付状况一致,第二十八条(创意样板房)开发企业在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基础上,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销售现场监督管理)开发企业应以视频和照片方式留存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和样板房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