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项目按照决策、审批、发包、建设、验收等基本程序进行管理,各项目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1月中旬前将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县发改局,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在取得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资质和能力的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别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间,第六章项目建设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工程变更合同价占比和累计金额分为一般、重要、重大、特别重大工程变更等级,第二十九条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重大工程变更报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查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规编制项目结算报告(结算书)提交项目单位审核,第九章项目监管第三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单位自身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之前涉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