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省级服务网点”)的认定和支持引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第二章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第四条申报省级服务网点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第六条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材料包括:(一)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申报单位向所属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认定省级服务网点,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省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第十一条本省范围内的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动进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支持引导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本省范围内被认定为省级服务网点、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协调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培训、基础数据资源等支持,省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TISC)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第二十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违法违规活动的,实现全省各设区市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