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州驻县各单位:《红原县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红原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16日红原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先满足过渡期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文件要求,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合我县实际,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是指脱贫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设立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用于产业发展或村集体经济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其中13个脱贫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每个村为50万元(共计650万元),其他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每个村为10万元(共计21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的借款基金回收,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3.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决议使用基金,到期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两委”提出申请,第十条基金只能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第十一条“村两委”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省、州相关部门关于《加强村级集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红原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基金监管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是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考核各乡镇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