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子商务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电子商务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并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保存和发布,第五条本办法涉及电子商务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1、已经采用和实施在线隐私公告(说明收集什么个人信息,(二)企业在线商务行为1、取得诚信(标识)授权的网站或在线服务必须是在线的,3、明确提供企业的必要商务信息,7、提供客观而足够的商品、服务信息、在线交易及其支持信息,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电子商务企业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对归集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可按照“红榜”、“黑榜”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及信用评级,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违法限制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活动,电子商务企业有权无偿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