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0号,附件: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修订稿)厦门港口管理局2022年6月13日附件: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包括:(一)利用客船运载游客开展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的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二)为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客船提供港口设施服务的客运码头经营活动,(三)为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客船提供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运代理等服务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第三条厦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实施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将水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纳入港航信用管理平台,第九条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客船,第十八条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服务质量考评,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一)旅游客运码头、售票点等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为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的船舶提供客源配载等服务的,具体修订内容有:1.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客运码头、与水上旅游客运相关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运代理等,5.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信息服务能力、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