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在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之外增加本地区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将其纳入本地区应急管理体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地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建设节目共享资源库,并根据省有关规定和补贴政策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收费减免对象范围,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广播电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依法保障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制定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导向目录,监督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播出情况,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