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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 | 2022-06-12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经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调整概算,行业主管、行政审批服务、规划建设等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单,报请分管行业的市领导牵头组织市行业主管、行政审批服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见证确认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市行业主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见证确认,第三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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