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2026年3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第三条文产专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第五条文产专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算申报、分配及下达:(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印发年度文产专项预算申报通知,直接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文产专项预算,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的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的预算组织执行,第十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一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三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