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6年5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对企业已享受或拟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第四条研发项目鉴定分为税务机关转请的异议鉴定和企业自愿申请的事前鉴定两类,主管税务机关在事中、事后管理中对企业的研发项目属性有异议的,(三)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受理税务机关转请的异议鉴定和企业自愿申请的事前鉴定,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四)主管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三)县(市、区)科技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鉴定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鉴定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事前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事前鉴定意见书》),第十二条异议复核程序:(一)税务机关或申请企业对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或《事前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或虽经事前鉴定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掌握新的证据、有充分理由对项目性质提出异议的,附件:1.关于转请对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适用于税务机关异议鉴定)2.关于对研发项目进行事前鉴定的申请(适用于企业自愿事前鉴定)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事前)鉴定意见书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专家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