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高洲湖茉莉花茶饮生态园及配套设施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目的征收土地位置:高洲湖茉莉花茶饮生态园及配套设施项目位于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春风村,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高洲湖茉莉花茶饮生态园及配套设施项目,竹岐乡春风村水田0.0043公顷、旱地0.0304公顷、果园0.2314公顷、其他园地0.5347公顷、其他草地0.2265公顷、坑塘水面0.3132公顷、农村道路0.0208公顷、村庄0.2088公顷、河流水面0.0001公顷,拟征收土地1.4914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榕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1.5686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春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执行,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五、异议反馈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