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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公共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6-05-21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就业公共服务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与管理,推进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用于识别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就业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就业公共服务活动等的标识,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标识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识的授权、监督、管理,第五条标识使用范围包括:(一)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服务场所标识和内外部指示系统,(三)线上就业公共服务渠道,(四)就业公共服务专项活动、会议印刷品、宣传品及其他资料,(五)其他提供就业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载体,(二)与就业公共服务无关的活动、场所、材料等,(四)可能损害就业公共服务形象的场景,(三)在与就业公共服务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第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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