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负责省长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组主要负责监督省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第三章申报和受理第八条申报省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第九条申报省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委会办公室评审组组织开展评审,第十九条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评分,第二十条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奖杯,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第三十七条监督组应当对省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参与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十九条接受省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