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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售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6-05-1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回购、上市交易等售后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回购、上市交易等售后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应缴土地收益价款及办理产权登记,第七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上市交易条件的申请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申请退出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退出书面申请,(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退出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回购合同,购房人可以申请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进行上市交易:(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第十二条购房人申请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的书面申请中应当如实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上市交易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条件审核,(四)购房人凭符合上市交易核准意见及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算土地收益价款并向市税务主管部门缴清相关税费后,第十四条申请人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进行上市交易后,(三)继承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由分配单位协助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回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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