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及其服务为主要对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主体培育库,第八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主体需稳定运行三年以上,(一)工业设计基础扎实,申报主体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评价指标,(三)资格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资格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二)参加复核的单位按照要求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复核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提出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应及时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相关文件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推广工业设计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