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吴忠市利通区新能源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已经区人民政府2026年第8次(总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2026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新能源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新能源产业不断发展,为保障各类新能源产业项目有足够的用地空间,规范新能源产业的用地行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利通区辖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二、租赁费标准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0元/亩1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按风机正投影面积(πR2)×0.0015×640元/亩1年执行(其中R为风机扇叶半径,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标准,三、租赁期限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四、租赁费支付方式和期限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利通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企业应当与涉及占用土地的乡镇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的用地租赁费和付费期限支付至利通区财政收款账户,(二)本通知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