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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 | 2022-06-10
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盐湖区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负责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七)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下列国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范围:(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六)经批准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或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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