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办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申请补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补助年度较基期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长,第五条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量按照补助年度与基期年度经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之差计算,第六条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一)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年度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年度增量部分的6%给予补助,(三)资金拨付:补助方案经省科技厅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协助省直相关部门开展异常数据核验工作,需核减补助资金:(一)经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数据核实,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异常数据核验、拟定资金安排方案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异常数据核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