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出台各类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1.凡是我局起草定的涉及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1.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分别负责本股室、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牵头起草以局名义出台或由我局牵头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分别负责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起草股室会同局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由起草股室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提交给县市场监管局审查,三、公平竞争审查程序1.政策措施起草股室或局属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将文件及审查意见送至局办公室复核后,2.政策措施起草股室或局属单位在初审中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报告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3.局办公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复查,经公平竞争审查复审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