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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民营企业家新型智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普宁市人民政府 | 2026-05-07
普宁市人民政府2026年5月6日普宁市民营企业家新型智库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普宁民营经济发展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宁市民营企业家新型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成员的资格认定、选聘管理及智库运行机制等工作,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普宁市民营企业家新型智库管理领导小组(不纳入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二、职责与义务第五条智库成员职责(一)参与本市涉及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定与修订,三、智库成员选聘管理第七条资格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智库成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智库聘任成员名单,并颁发“普宁市民营企业家新型智库成员”聘书,智库成员纳入普宁市人才库进行管理,四、智库运行机制第九条工作机制(一)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提升智库成员的综合管理能力与行业视野,第十一条考核运用根据智库成员参加智库活动情况,制定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开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题调研时,或在制定与其行业密切相关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取消其“普宁市民营企业家新型智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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