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