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市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并按照属地原则由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住所地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部门初核通过后,省级监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易场所退出方案进行审查,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住所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其监管类别的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第三十三条交易场所住所地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第三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市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汇总本市交易场所主要经营数据报省级监管部门,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第三十九条对于本办法印发前省级监管部门直接负责日常监管的交易场所,相关交易场所径报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履行对该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