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从事和参与本市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退出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储备粮收储、轮换和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将收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承储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储备粮主要由市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承储,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必须与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储备粮承储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六条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差价、贷款利息)以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承储单位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二十九条储备粮的收储入库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承储单位对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