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科研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国有企业等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单位(以下统称科研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应建立成果披露登记台账,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资产价值确定】科研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资产价值:(一)研究阶段,第九条【资产评估与交易定价】科研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科研单位应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台账,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应建立技术管理台账,第四章处置管理第十一条【转化处置自主权】科研单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自主权,第十四条【内部监督】科研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办法,完善成果披露、审核登记、阶段分类管理、资产价值确定、资产评估定价、账务处理、转化处置、收益管理、定期报告等管理流程,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教育部门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卫健部门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