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现向你公司调查郑州高新区郑轨云庭项目中劳动用工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来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公司委托书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章):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你公司在该项目全体班组工人工资表及考勤表,5.你公司在该项目尚未支付工资的工人工资表和考勤表,6.你公司在该项目关于全体班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7.你公司在该项目关于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工人工资支付凭证,8.你公司在该项目关于谢永记班组的工资表及结清证明,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如你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或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我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办公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1室联系人及电话:徐勇、刘帅,0371-67999253特此公告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