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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度牡丹江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2026-04-24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6〕158号)要求,现将我市2026年度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鉴定范围参加牡丹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二、申报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三、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申报地点:民生大厦二楼29号窗口(牡丹江市东安区莲花湖路八面通街)承办单位:牡丹江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联系电话:0453-6277369四、申报材料1.申请人近期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用人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5日),五、其他事项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本人自愿(无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2002〕8号)规定执行,申请人需达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能力(工伤或职业病1-4级)标准方可享受病残津贴待遇,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查询上述两个文件,对于明显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3.病残津贴是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给予的适当帮助,且享受病残津贴期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建议申请人详细了解《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相关规定后再行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附件:《公示证明》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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