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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26-04-24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第四章营销合作行为规范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第三十条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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