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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 2026-04-22
呼和浩特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第九条企业牵头承担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资金比例不低于1:1,鼓励驻呼高校、院所、医疗卫生单位等事业单位配套科研资金,第十一条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上申请,第十二条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未主持在研呼和浩特市市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或主持在研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5.项目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同年申请和参与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能超过2项,第十四条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评审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和市科技局会议审定等程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调整:1.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第二十七条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结题验收采取学科集中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整改期满未再次申请结题验收或再次结题验收仍不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第三十三条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承担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参考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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