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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明区人民政府 | 2026-04-13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区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结合区级财政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并对消防进行审验;(四)区交通委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五)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区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及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七)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实施监督,(十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区级财政实际情况、项目储备库建设和资源统筹落实情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并由主管部门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可选择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阶段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等,具体按照《崇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施细则》执行,由主管部门按照《崇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监管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管理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级、区级有关规定开展代理建设、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程(财务)监理、竣工验收、审计、后评价等工作,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追究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并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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