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3月23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24日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以下简称科技领军企业),第三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及流程第四条科技领军企业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拥有稳定的、能够引领科技创新、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任务、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核心研发人才及创新团队,第五条申请科技领军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报表,第六条认定流程:(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报通知,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报表》,(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综合评审,第九条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第十四条科技领军企业应每年按要求填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等相关信息,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原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