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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定》的通知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 2026-03-12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2026年3月12日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五条举办单位有关职责:(一)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或者指派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工作人员”),公布会展知识产权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三)为参展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会展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五)配合区知识产权局、区商务委、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开展工作;(六)妥善保存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信息与档案资料,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二)参展单位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三)当被投诉存在涉嫌侵权行为时,参展单位应当接受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理;(四)参展项目经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认定涉嫌侵权且参展单位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举办单位还应当在展前对参展单位的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一)参展项目在展前已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的;(二)同一参展项目在往届会展中已被有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侵权的;(三)参展单位在往届会展中存在不良行为或者已被纳入参展单位不诚信数据库的,第十三条举办单位应当为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纠纷处理工作提供场所、办公设备等基本配置保障,第三章投诉与处理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投诉的,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不侵权的证据;(二)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被投诉的参展项目进行调查核实,举办单位应当责令被投诉人自行撤出或者遮盖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1、被投诉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2、被投诉参展项目的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3、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4、参展项目被举办单位认定涉嫌侵权的,第四章展后管理第十九条举办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会展活动期间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信息与档案资料,举办单位应当对会展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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