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起草了《宁波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点击下载《宁波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点击下载无附件宁波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师生合法权益,第三条民办学校监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公平公正、规范与激励并重的原则,应与其他学校联合建立党组织或依托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明确党组织建设、决策程序、财务管理制度等核心内容,第四章规范办学第十二条严格招生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课程设置、教职工待遇保障等事项,统筹开展民办学校教育督导和年度检查等,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结果作为年检评定、招生计划调整、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对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