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中央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规定经申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项目跟踪、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八条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五)本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申报主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期内为所申报项目投入的资金总额,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区级商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区级商务部门在项目跟踪过程中发现项目未按照申报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区级商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验收申请后,市商务局收到区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和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验收申请资料后,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申请验收的,第五章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拨付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开展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优化涉外支付服务、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等等方向的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内容,(一)市商务局根据试点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及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