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培训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培训3801509030650二类培训3001507030550三类培训2401305030450单位: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第十一条参训人员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