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26年4月2日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据实施规则相关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能力检测,产品生产者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第八条备案机构建设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管理平台,产品生产者备案网络安全标识通过平台线上办理,(二)网络安全能力等级检测报告,第十条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在相关产品实施规则中明确,第十二条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工作规范,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检测,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组织对网络安全标识备案、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第十六条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第十七条产品生产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发生网络安全能力检测弄虚作假、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等行为的,第十九条网络安全能力检测过程中发现或者获知产品安全漏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