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修订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江西省水利厅2025年12月30日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者设计、施工(D-B)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实施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招标人对投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工程设计或施工业绩以及相应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对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或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