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穗工信规字〔2021〕3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本次遴选入库的合作机构与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签署的全部协议应当按照产发基金管理办法新要求进行协议相关条款的变更,(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三)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1.5倍,被投资企业被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收购的(需在广州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四)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子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按以下方式退出:1.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2.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3.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本次遴选入库的合作机构与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签署的全部协议应当按照产发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子基金存续期、出资方式、返投比例等新要求进行协议相关条款的变更,附件:广州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申报材料(模板)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