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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04-01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第二十一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提供商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第二十七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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